上海市公积金租赁提取指南
办理条件
职工租赁住房经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备案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本市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除外。
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和出租住房的,
3.申请人目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住房公积金返还住房贷款委托等协议
4.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
5.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
6.两个以上无配偶关系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时只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申请人配偶参与提取的,也应当符合提取条件。
注:单身也可以提取!
办理材料
1、员工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备案后,应提供身份证明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网上签约备案合同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上签约备案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已婚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赁费申请表(个人版)(本市其他住房)》
(5)填写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3、职工租赁本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应当持有下列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已婚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申请表(个人版)》
(5)①租赁原廉租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分配方式还应提供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房租金补贴协议)、租金支付证明;②租赁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的税务控制发票;
4、单位提供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者无房职工委托单位办理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资格申请材料:
①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
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2)本单位应对职工以下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保留复印件:
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②已婚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④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申请表(个人版)》
⑤填写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3)单位应汇总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其对应的电子文件
②单位职工填写并签署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